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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,將不再強制指定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順序
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,將不再強制指定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順序
新聞摘要
  •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,將不再強制指定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順序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配合行政院於2014年1月13日修正發布施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,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,將不再強制指定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適用順序,若民眾同時出售多筆土地,但申請該項優惠稅率的土地面積超過規定時,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各筆土地優先適用的順序。
 
稅務局表示,民眾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時,也可一併申請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,但如果面積超過都市土地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7公畝的限制時,可以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適用土地的順序,計算至面積限制為止;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未排定順序,將採用對民眾最有利原則,以各筆土地依規定計算的土地增值稅,由高至低之適用順序計算。
 
該局進一步說明,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超過規定時,原本是由稽徵機關依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、配偶之戶籍所在地、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、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、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戶籍所在地、直系姻親之戶籍所在地等順序計算至3公畝或7公畝為止。
 
但為尊重及保障民眾權益,行政院已於2014年1月13日修正發布施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,不再強制指定優惠稅率之適用順序,上開面積超過規定時,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各筆土地優先適用的順序,如果未擇定時,則採最有利原則,由稽徵機關以各筆土地依規定計算之土地增值稅額,由高至低的順序適用。
轉貼自MYGOne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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